紹興縣招投標市場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招投標交易活動,加強廉政建設,提高國有集體資源的利用效率,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發包、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及采礦權出讓、國有集體產權轉讓和政府采購等交易(以下簡稱“四項交易”)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進行的“四項交易”應遵循公開有序、公平競爭、公正誠信和廉潔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紹興縣招投標市場管理委員會是本縣“四項交易”市場管理的決策協調機構,主要職責是對全縣“四項交易”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協調、管理。
第五條 紹興縣招投標市場管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招標辦”)的主要職責是制定有關規則,規范交易行為,負責日常事務。受縣發計局(重點辦,下同)、縣財政局(國資辦,下同)、縣國土局、縣建設局、縣交通局、縣水利局和縣體改辦等部門委托,負責對全縣 “四項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和協調。
第六條 縣發計局、縣財政局、縣國土局、縣建設局、縣交通局、縣水利局和縣體改辦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交易的前期工作和成交確認后的銜接、落實工作,做好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工作。
第七條 紹興縣招投標中心(以下簡稱“縣招投標中心”)是本縣“四項交易”集中統一的服務機構,為交易活動提供相關的配套服務,接受縣招標辦的全過程監督和業務指導。
第八條 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或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在 200萬元以上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實行招標。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國有集體資金占控股地位的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建筑面積在1000m2以上或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在50萬元以上的,應實行公開招標。
第九條 凡集中采購目錄內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縣招投標中心集中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之外的政府采購項目,單項預算額在5萬元以上的貨物、服務和10萬元以上的工程(包括建筑物附屬物拆除、修繕等),亦應當進行政府集中采購。前條第二款工程的設備物資材料采購和勘察、設計、測量、監理等服務采購,按政府采購辦法執行。
第十條 經營性用地使用權、采礦權出讓,必須采取公開招標、拍賣、掛牌。其它性質的出讓用地,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意向受讓人時,應當進入招標、拍賣、掛牌程序。
第十一條 國有集體產權轉讓,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等出讓方式。經縣人民政府批準或10萬以下的小額資產可協議轉讓。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二條 交易申請?!八捻椊灰住钡捻椖拷ㄔO業主、國土資源部門、采購人和出資人或代表(以下統稱甲方)向縣招標辦指定的機構(縣招投標中心)提出交易申請或委托。第十三條 交易受理。受理申請或委托的交易項目,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對資料不全、條件不成熟的,可以先接受。在補齊資料、條件成熟時正式受理。
第十四條 文件核準。縣招標辦在五個工作日內對交易文件(包括招標拍賣掛牌方案、公告或邀請書、招標拍賣掛牌文件等)進行核準。大型復雜項目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十五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公告邀請。招標、拍賣、掛牌公告或邀請書按規定由縣招投標中心簽發,或與甲方或中介代理機構聯合簽發。公告應在縣招標辦指定的媒體上發布。
第十六條 資格審查。甲方和縣招投標中心按照交易文件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受理工程建設承包商、政府采購供應商、土地礦產資源受讓人、產權交易購買人(以下統稱乙方)的報名,并進行資格審查,報名和資格審查情況應報縣招標辦核準。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第十七條 集中交易。乙方按照交易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參加集中交易活動。交易項目一般應組建現場專業小組。專業小組包括評標小組、拍賣主持人小組、政府采購談判或詢價小組等。專業小組應依法組建并履行職責。
第十八條 交易確認。成交確認書經縣招標辦核準,由甲方與縣招投標中心或中介代理機構聯合簽發。集中交易完成的時間為成交確認書生效時間。成交確認書對甲乙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甲方改變交易結果的,或者乙方放棄交易結果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合同備案。成交確認書簽發后,甲乙雙方應在交易文件規定的時間內簽訂書面合同,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天。甲方應當將合同副本報縣招標辦備案。
第二十條 交易報告。甲方和縣招投標中心應在合同簽訂的十五天內,向縣招標辦提交交易報告。交易報告應包括:(一)交易范圍;(二)交易方式和發布交易公告的媒介;(三)投標人競買人須知、技術條款、評標標準和方法、合同主要條款等內容;(四)專業小組的組成和評標報告;(五)中標結果。
第二十一條 縣招標辦負責對交易活動實施監督。受理交易過程中的各類投訴,協調處理交易違法違規案件。
第二十二條 乙方、中介代理機構、參加交易的人員和評委專家有違反“四項交易”法規的,依法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責令改正、扣分、罰款、暫停直至取消其交易資格等處罰。
第二十三條 對乙方等有關當事人進行廉政準入限制,按照有關招投標市場廉政準入規定執行。國家工作人員在“四項交易”活動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行為的,由監察部門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政府性資金或國有集體資金占控股地位的“四項交易”的合同,必須進行結(決)算。對標的金額與成交確認書金額有差異的結(決)算,須經縣審計局審計。縣審計局應將審計結果抄告縣招標辦,并可會同縣招標辦對乙方等單位和個人的違法違規行為作出準入限制。
第二十五條 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對“四項交易”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并可以會同縣招標辦進行交易準入限制。
第二十六條 乙方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交易活動不符合規定的,有權在規定時間內向甲方提出質疑或異議。乙方認為甲方未答復或答復不滿意的,可在規定時間內依法向縣招標辦投訴,也可直接向政府其他監督部門投訴。各相關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后應按規定及時調查處理或移送權限部門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交易當事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招投標活動一般應申請現場公證,政府性資源的招投標活動應申請現場公證。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國家和省重點項目以及交通、水利等部門的項目交易活動參照本辦法實施;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十條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國有土地使用權及采礦權、國有集體產權及政府采購等交易活動的實施細則和準入制度另行制訂。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招標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原有關規定和條款同時廢止。